收到來信提問,關於計程車、Uber「乘客」的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究竟由「乘客」或「駕駛」對被害人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這題很有意義,涉及大家都需要了解的交通法律常識,所以我也分享我的「法律意見」給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一、乘客的責任
首先,「乘客的責任」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因為法律制度已經先假設:乘客的任何行為,都只是「建議」性質,仍必須由「專業駕駛」自行把關,由駕駛自己在「遵守交通法規」的這個前提之下,駕駛才需要去遵守「乘客的要求」。
因此,原則上,「乘客」的「違法建議行為」,並不會當然構成「乘客要負擔法律責任」之理由,在民事法律上不會被評價為「幫助、教唆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
簡單來說,專業駕駛人必須自行把關、判斷,不應該受到「乘客關於交通法令遵守與否時,任何指示」的拘束,自然也不能辯稱「我是依照乘客指示才違規」,據此來免除賠償責任。
專業駕駛者在「運送契約」法律關係上,應該到乘客指示拘束的部分,只有目的地、通行路徑、其他乘車需求服務(如行李)等事項,而不包括涉及「交通法規如何遵守」的部分(例如,乘車人數限制也是交通法令範圍)。
二、乘客自己的行為直接造成損害
在少數的例外狀況,例如,乘客自己行為「直接」造成損害,最常見的例子是,乘客自己亂開車門,且駕駛根本來不及事先判斷、預防時,這時才會由乘客自負其責,而免除專業駕駛者的責任。
不過,如果專業駕駛針對這種乘客違規、疏失情況,仍然能夠事先預防(比如,在車門上貼警告標語提醒),而專業駕駛並沒有善盡到「監督乘客行為責任」(比如,未有任何警示,也無法使用行車記錄器舉證,自己已經提醒乘客下車開門,要先看後方來車行人),駕駛仍需要對受害者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然後駕駛再向肇事乘客去求償。
三、乘客自己跑到大馬路上攔車
再舉個特殊的例子。當乘客自己跑到大馬路上(甚至站在路中央)攔車,這是乘客自己違規招車行為,駕駛本來就不應該配合遵守。
不過,當駕駛出於保護乘客安全而違規迴轉、停車在路中央,讓乘客上車,這樣的違規駕駛行為,如果引發和其他車輛碰撞,並產生損害。駕駛是否應該對被害者(第三人)負起賠償責任?
此時,駕駛可以援引、舉證自己的行為符合民法第150條第1項(緊急避難)規定,以阻卻駕駛自己對第三方的賠償責任。此時,關於第三方車輛的損害,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全數由違規的乘客自行負責。
當然,上述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也不是亂用,甚至適用上有其嚴格要件,所以,專業駕駛人在「駕駛行為決策時」仍應思考優先遵守交通法規,而非輕率假借保護乘客安全為由(實則搶先攬客),採取危險駕駛行為。
#交通事故 #肇事責任 #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 #緊急避難
圖:P律師(蕭富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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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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