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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6, 2021的文章

房屋內若有人因為Covid-19染疫身亡,該房屋是否構成房屋買賣契約(交易)上的「凶宅」?

本土疫情升溫,近來發生多起確診者在家猝死案例。對於染疫在家猝死後,房子算不算「凶宅」,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說,凶宅定義是非自然死亡,染疫算是生病,「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引用新聞內文 )。 關於這個爭議問題,筆者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非凶宅,但仍應誠實告知 首先,房屋存在「物之瑕疵」,當然不會因為是「凶宅」這個原因,因為並不符合現行大多數民事法院、內政部解釋「關於凶宅」的定義。然而,「有人因為Covid-19染疫,並在房屋內病逝,房屋可能仍存在傳染風險」這點,也可能構成房屋存有「物之瑕疵」。 因此,此種情況,固然不是「凶宅」,但並不表示房屋在交易上不存在減損通常使用或交易價值的「瑕疵」。所以,即使屋主(賣方/出賣人)已經善盡「消毒工作」,在買賣房屋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記載的勾選上,仍應誠實告知仲介、買方(買受人)。 二、買方應善用屋況說明書空白補充欄位 另一方面,買方可以利用屋況說明書的「其他補充告知欄位」,向賣方及仲介提出說明,要求賣方在此一空白欄位中詳細澄清「房屋使用人有無確認染疫過」。 本文認為,大家應該要有幾個重要觀念:  我們可以同意「有人染疫病故的房屋」不是「凶宅」。 賣方、仲介仍應該誠實告知「房屋內曾有人染疫Covid-19身故」這個事 實。  正確的觀念是,交易資訊本來就應該公開透明,而非心存僥倖,至於買 方會不會殺價、賣方給不給殺價,這就回歸市場機制,賣方當然可以不 賣給「以此為由要求減價」的買方。  法律制度必須有效保障「交易過程資訊對等及議價的公平性」。 三、買方要特別注意屋況說明書記載不實之法律效果 此外,我必須嚴肅指出:買方應該特別注意「屋況說明書」記載不實、錯誤時,在買賣契約內容設計上,是否可以連結到「解除契約」、「賠償違約金」等違約法律效果,以及是否可以構成「買方要求履保機構暫停撥款」的理由。這點很多人並不知道,而不少仲介經常蓄意矇騙買方。 如果答案為否定,亦即,買方在買賣契約中找不到制裁「賣方屋況記載不實」的違約效果,那就表示:這份買賣契約的設計(風險分擔公平性)是有問題的,是對買方不利的,必須修改合約條款。 四、簽約前必須詳閱並了解交易內容及流程 最後,我們可以發現:任何房屋買賣契約,在「簽訂前」的詳細審閱、對整個交易架構/流程的正確理解,顯然非常重要。買方(賣方也是)都應該好好注意,而不是對方、仲...

遠距教學時,教師使用他人著作的界線在哪?

疫情延燒下,國內各級學校均改採遠距教學,對於許多教師而言均為一大新挑戰,本文將以著作權法出發,簡單說明教師遠距教學選用教材時,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老師選用教材時,不論是播他人所製作的影片、圖片、擷取網路文章、學術文獻等,到底會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要看:1.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允許使用 [1] 者;2.使用程度範圍算不算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2] 」。 老師遠距教學時,為了授課需要,在線上課堂上撥放一小段他人之影片、文章,或在背景撥放音樂是否可行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老師為了授課、教學的必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 [3] 」、「改作 [4] 」、「散布 [5] 」、「引用 [6] 」、「翻譯 [7] 」他人已公開的著作。 一般而言,如果教學時使用他人著作的比例不高(例如:90分鐘的影片只擷取10分鐘、使用之內容只佔整個課堂的一小部分等),且因為老師教課也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具有公益性質,故一般教學使用他人著作時通常都被認為是「合理範圍使用」。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遠距教學時「使用網路傳輸教材」是否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方式」?使用遠距教學時老師線上使用他人著作為教材,利用網路傳輸教學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 [8] 」行為。因為著作權法中對「重製、改作、散布」都有個別的定義 [9] ,所以公開傳輸並無法適用「重製、改作、散布、翻譯」的規定,如果線上授課利用公開傳輸的方式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就只能是以教學為目的,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而「引用」他人著作作為輔助說明。 如果今天老師利用他人之著作,並非是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而屬於「引用」以外行為(例如在課堂中播放某一段音樂、影片純供學生欣賞)的話,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允許可利用網路「公開傳輸」,單就法條字面上的文義解釋,可能使老師線上教學時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意識到這個問題,為了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填補著作權法規範之不足,以完善教師遠距教學時之法律配套,在今年4月提出了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 [10] ,草案中針對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有修正,增訂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果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

房東跑了,要怎麼給房租啊?

前言 阿祥北上工作,好不容易在公司附近找到了一個小套房承租,並與房東約定好每個月10號房東會來親自收租。然而,才收2次房租後,房東居然不知去向。 阿祥既不想再花力氣重新找房子,也不願意積欠租金,然而卻找不到房東,這時候「清償提存」可以解決阿祥的問題!       清償提存是什麼?    一般來說,想要消滅債務就是直接向債權人給付。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找不到也聯繫不上債權人時,為避免未按時給付構成債務不履行的狀況。依民法第326條(*註1)及第328條(*註2)規定,此時債務人可以將款項提存至法院,由法院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而從債務人把款項提存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視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自然沒有遲延利息計算的問題。     清償提存的條件 然而,並不是只要欠人家錢,就可以透過提存的方式來還錢,依照民法規定必須符合「債權人受領遲延」或是「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其中一種才可以。   「債權人受領遲延」,例如債權人跑路了,導致債務人聯絡不上而不能還錢;「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例如債務人想要付錢,這才知道債權人早已過世,不知道繼承人是誰。   換句話說,想要辦理清償提存就必須因為事實上無法與債權人取得聯繫或是根本無從得知債權人是誰的情形才可以。     清償提存的辦理方式  辦理清償提存時,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證明。最常見的證明方式是由債務人先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提出給付,如債權人沒有回應或被退件,再以此封存證信函作為債權人受領遲延之證明,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本案中的阿祥可以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阿祥與房東因約定以現金繳付房租,而房東鬧失蹤以致阿祥無法如期繳交房租。如上述,阿祥可以是先向房東寄送存證信函,倘房東並無回應,再到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始生租金清償效力。   結論 如果您的債權人突然失聯,可千萬別想說賺到了,不用還錢,因爲坊間就曾出現過房東反悔出租,故意失聯,事後再以房客未繳房租達數個月為由,主張解除租約。   因此,有些時候,清償提存是個很重要保護自己的手段,如果需要辦理清償提存而不曉得如何撰寫存證信函等流程可以向蔡律師諮詢喔! ———————————— *註1:民法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