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月初(8/2)的時候,郝龍斌與楊志良召開了「良郝聯手 台灣護守」的記者會,說明因高端疫苗通過EUA(緊急授權)爭議不斷,以高端不用進行第三期試驗,根本違反國際規範,而且免疫橋接根本不是美國FDA或是歐盟藥政機關認可的技術,中和抗體GMT不等於免疫保護力,免疫橋接也不能取代第三期試驗云云(以下省略五百字),指出將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衛福部的EUA。 然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在8月20日發布了新聞稿,結果就是以「裁定」駁回了郝、楊的聲請。理由有兩個,第一個是郝、楊並非本案適格的當事人;第二個則是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屬私益之損害而非公益之損害,殊不得以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公益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由,聲請停止執行。 整件事的過程大約就是以上所述,現在我們先法普一下其中所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識,了解之後,剩下的就留給讀者自己去評斷: 一、裁定 這邊的「裁定」是法院針對「程序事項」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進一步說明法院在進行訴訟上,是以「先程序,後實體」的審理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在收到案件的時候,會先進行程序事項的審查,所謂的程序事項,例如審判權、管轄權、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等。若這些程序事項沒有問題、都合法,就進入審理實體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若是法院發現程序事項出了問題或不合法,就會下個裁定請當事人補正,若是無法補正的話,就會被法院駁回。 二、當事人適格 所謂當事人適格,簡單說就是可以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例如在行政訴訟中,若是行政處分(如超速的罰單)是針對甲,那甲覺得不合理,甲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針對這個行政處分提出救濟(請求撤銷罰單)。 但甲的朋友乙也覺得這個罰單罰得不合理,那乙可不可以也針對這個罰單提出救濟呢? 不行啊!干他屁事啊!是甲被罰又不是乙,人家在吃麵,乙是在喊什麼熱! 當事人適格在訴訟中是非常基本的概念,一般在有委任律師的案件中,很少會發生有因為當事人不適格而遭到駁回的情況,除非這個訴訟對當事人來說,輸贏不重要,重點是在於能夠藉此向大眾表達些什麼,否則一點意義都沒有。 三、權利保護目的 訴訟,是具有目的性的程序,如果不能達到目的,就是無益的程序,而在每種訴訟程序都有其權利(法益)保護的目的。在停止執行的聲請案件中,以其原處分的執行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為其前提,此處涉及的概念有「怎樣的狀況算是難以回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