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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0, 2021的文章

每週實務見解|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按公司法人格與股東個人固相互獨立,惟公司股東倘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侵害他人權益,若不要求股東對公司之負債負責,將違反公平正義時,英美法例就此發展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俾能在特殊情形下,否認公司法人格,排除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使股東就公司債務負責。 為能解決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濫用從屬公司獨立人格之爭議。我國公司法於 86 年 6 月26 日增訂第 6 章之 1 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對於從屬公司之賠償責任相關規定時,參照德國 1965 年股份法(Aktiengesetz,或譯為股份公司法)就關係企業之母公司於某些情形,應對子公司負賠償責任之相關規範,該規範之精神即類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否認公司人格之思維。 是公司法雖於 102 年 1 月 30 日始增訂第 154 條第 2 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規定,其立法理由敘明「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其目的在防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而脫免責任導致債權人之權利落空,求償無門。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我國亦有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必要。」將揭穿公司面紗理論明文化。 且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之有限公司股東,亦有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以規避其應負責任,而損害債權人權益之可能,乃於 107 年 8 月 1 日增訂第99 條第 2 項「有限公司之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規定。準此,對於 102 年 1 月 30 日前或 107 年 8 月 1 日前之有限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淘空公司資產,而侵害公司債權人權益者,仍得以公司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之揭穿公司面紗法理而予以適用。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陳律師的粉絲專頁 官網連結 《延伸閱讀》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每週實務見解|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每週實務見解|詐欺取財與洗錢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每週實務見解|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每週實務見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

律師的防疫生活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大家都待在家裡,應該開始悶了吧,還記得上次跟朋友聚餐是什麼時候的事嗎? 大家現在線上見面聊的話題不外乎「上個星期在PC home 24D訂的貨到了嗎?」、「大家今天午餐要煮什麼?」、「今天要訂吳柏毅還是粉紅熊貓?」、「今天小孩打了嗎?」等等都成為很常見的話題。 律師也不例外,在這波疫情爆發之後,很多庭期就都取消了,像法老王到目前為止,都還沒開到庭,因為法院目前的作法是除了緊急有迫切需求的庭期以外,通通暫緩開庭,以法院處理案件的速度,幾乎都嘛不急XD,不過也不完全是這樣啦,因為有的案件是人被關在看守所裡的,羈押期滿了,到底要不要放人,照規定是要開個庭,讓當事人講講話,讓律師講講話,然後再關進去,啊!不是,是再決定要不要繼續關啦!像這種悠關被告能不能回家過端午,還是可以留在目前相對安全的看守所裡(看守所裡的人除了管理人員之外,都沒辦法跑來跑去被染疫)的重要事情,就還是得開庭,不過律師怕死,當事人怕死,法官、書記官更怕死,就算要開庭,也要開得安全一點,所以就把律師叫來法院,然後跟法官、書記官一起在法庭裡面跟看守所連線,遠距開庭,雖然法老王覺得這個法老王想像中律師可以待在家裡上半身穿律師袍下半身穿短褲,然後旁邊還有咖啡提神的美好畫面相差太遠……。 不過因為防疫的關係,法院人員也分流上班,現在打電話去法院常常找不到書記官,因為書記官大概是一個星期到院上班,一個星期在家上班,大概只有一半左右的書記官會到法院上班,而且也不像民間公司,就算在家上班也還要把電話轉到家裡,書記官是在上班就是找不到人,就算再急的的事也一樣,找不到就是找不到,就像分手的女友一樣,找不到就是找不到……。 那你說還有一半的書記官上班呀,對,那一半的書記官就要處理一個星期沒到辦公室沒辦法處理的事項,再加上所有上個星期找不到書記官的當事人也都集中在這個星期打來,然後還得代接在家上班的同事的電話,所以書記官的電話就更加難打了,有多難打?大概就跟現在打信用卡的客服電話要接到客服人員一樣難打吧。 再來是本來要跟當事人開的會,也都改成電話會議,這對於一些平常就有用電話討論事情的當事人還沒什麼影響,不過對於一些比較上了年紀,喜歡當面講清楚的當事人就很吃力了,法老王還有幾個當事人還想硬跟法老王當面聊(約會?),法老王就想說奇怪,平常要你過來開會,時不時還會放我鴿子,怎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