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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7月 11, 2021的文章

每週實務見解|責任能力之認定

  刑事法上犯罪之成立,以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罪責)為要件,三者缺一不可。行為人藉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表現其個人主觀上違反法律規範價值之可非難性或可責性,而應負擔刑事責任,並接受刑罰之制裁。故刑罰以罪責為基礎,無罪責即無刑罰。 而罪責係以行為人之判斷能力為基礎,即其在意思自由之狀態下,具有正確判斷並辨別合法與不法之能力,竟違法行事,其行為即具可責性。又除了反社會人格違常以外,凡影響人類思考、情緒、知覺、認知及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致適應生活功能發生障礙者,皆為精神衛生法所定義之「精神疾病」(見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然而,並非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可能影響人的知覺或現實感的判斷作用(例如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衝動控制疾患等是),故刑法第 19 條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責任能力之規定,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因知覺異常與現實感缺失,致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知的要素),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意的要素,即依其辨識進而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於行為時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 行為人所為之違法行為必須與其罹患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疾病所生知覺異常與現實感缺失之間,具有關聯性,始有阻卻責任可言。倘行為人非但具有正確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而且具備依其認知而決定(選擇)是否為或不為之控制能力,縱經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患者,仍應負完全之責任,並無同條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上揭關聯性之認定,涉及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之調查,法院固應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予以判斷。 然此一判斷過程,亦不免同時有依照行為人行為前(準備)、行為時、行為後(立即反應)等相關行為,涵攝精神疾病相關醫學症狀定義之必要,精神醫學之鑑定人做為「發現事實之當然輔助者」,鑑定意見對於不具有精神醫學專業之法官而言,自具有釐清事實之重要功能。 當數個適格之鑑定人或機關之鑑定意見彼此互相歧異時,關於其間因醫學意見歧異而形成之爭點,事實審法院允宜傳喚正、反(或折衷)意見之鑑定人,各自說明其意見所憑之精神醫學診斷準則,及判斷本件符合或不符合診斷準則之過程,兼及於其對不同意見之看法,藉由審、檢、辯三方交互詰問程序,以逐步釐清事實,形成確信。若數個鑑定人或機關仍各持己見,法院亦無法形成心證,無妨尋求第三鑑定意見以協助法院正確認定事實(刑事訴訟...

家有惡鄰,怎麼辦?尤其是在防疫期間

  以目前社會大眾的居住環境來看,大多以集合性住宅為主,也就是像公寓大廈此類的居住方式,而由於這樣的居住方式,住戶在空間上較為緊密,所以在居住環境上大多會相互影響,尤其是當鄰居的居住習慣較差或自私,就會產生許多居住上的糾紛。 較常發生的住戶間糾紛,諸如房屋漏水、噪音及菸味飄入住宅等問題,而因為各種狀況不同,在解決方法上也會不同。 在噪音的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發生喧囂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或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72條第3款及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由管理委員會報請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或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1條規定,由警察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而務必要記得蒐集證據,利用錄影的方式將發生噪音的時間及狀況攝錄下來,最好要有分貝計作為輔助工具,更有說服力。 在房屋漏水的部分 首先要找出漏水的原因及位置,好找出應負責的人是誰,若是公寓大廈的共同管路,應該找管委會處理;若是漏水的原因是鄰居的管線,此時即應找鄰居負責。但由於鑑定漏水原因需要找人鑑定,需要施以大小不等的工程,光是鑑定費用上就不便宜了。所以當有漏水的情事發生時,建議可以先與鄰居及管委會協調鑑定,費用的部分先平均分攤,找出確定的源頭時,應該負責的人再將費用補齊。若談不成,也只能步上訴訟一途了! 在菸味飄入屋內的部分 首先先了解自家浴室、陽台屬於私人住家範圍,不屬於菸害防制法規定的禁菸範圍,尚無相關處罰規定,就算有吸菸之實,因舉證困難,檢舉效果有限。至於公寓或大廈的中庭、樓梯間、走道、茶水間,屬於公共空間,住戶或管理人員得進出,也不在菸害防制法規定之內,吸菸也沒有罰則。最好大廈透過住戶規約的方式去約束住戶、加強相關的宣導等,另受侵害的住戶亦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請求因菸害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但要舉證也不簡單,除非有拍到照片或影像,味道是無法以檔案的方式來保存的。 以上,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但若遇到了,希望以上資訊可以幫得上忙喔! 原文出處 陳建佑律師 粉絲專頁 方格子專欄 《延伸閱讀》 員工簽了「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就表示不能離職?又或者離職後就不能做自己專長的事了呢?|陳建佑律師 拒絕職場霸凌,勇敢站出來!用案例教你怎麼主張權利!|陳建佑律師 簽了承攬契約就不是勞工?那可不一定!|黃志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