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犯罪的成立,一般人在直覺上會認為只要構成刑法規定中所描述的犯罪行為就是犯罪了,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實生活中出現「殺」的行為及「人死」的結果,就應該成立殺人罪。 但其實犯罪的成立,不僅僅刑法中關於各種犯罪所規定的內容。犯罪若要成立,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即是指上面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描述性內容,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的行為、結果及因果關係等;而所謂「違法性」,只要是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原則上推定其具有違法性,除非有阻卻違法事由(雖然行為違法,但在特殊情況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情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罪責」的要求則是在行為人違反法律所規範的價值時,是具有可非難性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在行為的當下,其判斷能力是清楚且正常的,而若是行為人能夠正確的判斷他所做的行為是否合法,才會處以刑罰。若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是其他心智欠缺,而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能力,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時候,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是不處罰的(深入瞭解: https://bit.ly/3rqOpfp )。 其中在最近社會重大刑事案件中以「思覺失調症」患者犯罪的爭議最多,在這樣的刑事案件中,都要透過具有精神醫學專業的專家作為鑑定人,來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進而確定行為人的罪責。 但,除了「思覺失調症」會成為判斷行為人罪責有無之外,值得關注的還有犯罪心理學中的「病態人格」(與「反社會性人格障礙」類似,但不同),它與思覺失調症不同,它是一種人格障礙,並不是精神疾病。「病態人格」是因為生理上大腦結構的特殊(大腦中的杏仁核體積大小較為一般正常人的18%)而天生就欠缺良心與同理心,病態人格者無法同感他人痛苦,也不懂得犯錯後的愧疚與懺悔(即罪惡感)。由於病態人格者欠缺良心,面對懲罰也毫無畏懼,不論懲罰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對他來說毫無差別,對於死刑存續的支持者而言,病態人格的存在就是其論點的挑戰。 除了病態人格者天生欠缺良心與同理心外,犯罪心理學家將其特徵作成「病態人格檢核表」,其中有20項的檢核項目,例如:誇大化的自尊心、操控他人、病態性說謊、情緒膚淺、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責任感、衝動、無法控制行為、欠缺現實且長期的目標、幼少時其有脫序行為等,病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