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女裝品牌總裁與妻子結褵36年,妻子指控,先生婚後有多次出軌紀錄,他於17年前寫下不再出軌,否則把財產一半交給妻子的承諾書,不料,太太又發現先生疑似與兩名女子婚外情,向法院提出「履行協議」之訴,聲明財產3億5861萬元的先生應履行承諾,先支付5000萬元,先生辯稱與兩女無瓜葛,法官卻認為,先生與兩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判決應支付妻妻子5000萬元,可上訴(新聞連結。請參考臺中地院109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自從大法官做出第791號解釋,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宣告違憲後,有部分民眾開始擔心,這樣以後另一半外遇,就只剩民事賠償這條路,是否是否會變相助長外遇的情形發生。另一方面,各界也非常關注,民事法院在791號解釋之後,關於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否會做出相對應的調整。所以當律師看到這個判決金額高達5000萬元,內心也是充滿各種好奇。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無效
兩造針對約定內容有個攻防重點在於:承諾書的內容,是否以兩造離婚為前提要件。會產生這個爭點的原因在於,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是以離婚為前提的約定,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最高法院 50年台上字第25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既然承諾書上明確記載被告是為了「保證愛這個家」,而簽立承諾書,加上原告也從來沒有持承諾書要求離婚,可見被告在寫承諾書當下,並非以離婚作為前提,故而認定承諾書約定的內容,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而屬有效。
該怎麼約定才有效?
為了避免雙方針對約定的目的,是否以離婚為前提而事後發生爭執,最直觀的作法,除了避免在約定內容當中提及「…若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外遇(或婚外情、精神出軌等類適用語),即同意無條件離婚,並同意支付新台幣○○元予他方」等用語外,建議可以在約定文件中,針對做出這份協議的目的加以說明。
例如:雙方可以在協議書的前言提及「為維持日後婚姻和諧並確保雙方日後生活無虞」等用語。萬一事後萬一發生爭執,還可以從約定的文字上去還原當時約定的背景,避免雙方各說各話(高雄地院100年度旗訴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出軌」約定,各自表述
當事人針對配偶倘若發生外遇情形,事先約法三章時,經常希望律師可以鉅細靡遺的針對行為態樣清楚描述、一一列出。但這樣真的是好的作法嗎?
本件的被告在承諾書中提到:「一、保證愛這個家, 感情不再有出軌,如有違言,同意支付財產1/2 做為贍養費, 孩子監護權歸妻所有」(參見本件判決)。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份17年前書寫的承諾書,使用的是「出軌」兩個字。目前實務上對於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認定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若被侵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是違反夫妻間互負忠貞義務的非常規行為,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詳細說明,可參考當婚姻走入盡頭,可以向對方主張的損害賠償-淺談離因損害賠償v離婚損害賠償)。
因此,也提醒大家,若需要針對對方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態樣進行約定,除了對特定的行為加以具體規範之外,記得加上「其他違反一般男女交往分際等行為」的概括約定,以免掛一漏萬。
當然,瞭解法律規定的同時,還是希望大家回歸本質,認真經營婚姻。否則任憑再如何天衣無縫的約定,也無法彌補緣份走到盡頭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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