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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13, 2021的文章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若有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抑或以法院變更法條後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為準。 此應視法院變更法條後其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究係較原起訴法條為輕或重之罪名及該罪名所適用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長短不同,而異其計算之依據。 如判決時因變更後之輕罪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消滅,即應依變更法條後之輕罪所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諭知免訴之判決;若係變更為較重之罪名,且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亦較長時,如原起訴之法條於判決時其追訴權既已罹於時效消滅,自無再予變更法條之餘地,應逕依起訴法條所適用之輕罪較短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據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不得變更法條再為重罪之判決。 出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80 號 判決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官網連結 陳律師的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 每週實務見解|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每週實務見解|詐欺取財與洗錢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每週實務見解|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每週實務見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

網路上的謾罵,可否調對方的ip?

最近常收到粉絲的訊息問說「對方一直傳簡訊辱罵我,但是我不知道他是誰,這樣可不可以請警察幫我調對方的ip?」、「請律師是不是就可以調對方的ip?」、「警察說不能幫我調,是真的還假的?」等等問題。 首先,關於一對一傳簡訊辱罵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由於所謂的「公然」是指讓處在同一空間不特定人或讓多數人可能可以知道、聽到、看到侮辱的狀態,若是只有一對一而沒有其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見聞的場所,則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再來,所謂的「調ip」是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中的「通信紀錄」,由於憲法第12條明定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之一,而調取通信紀錄屬於侵害此部分的基本權利,所以法律上在對調取通信紀錄上做了限制,不是說想查就查,而且可以漫無目的的查。 如果要調查通信紀錄,依據通保法第11條之1的情況,當檢察官在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而公然侮辱、誹謗等妨害名譽案件並非通保法第5條所規定可調取通信紀錄的案件,故原則上是無法依此調到對方的通信紀錄或是使用者資料的。建議粉絲們如果下次遇到網路上的謾罵或是誹謗的狀況,可以先看看是否有辦法掌握對方的身分資料或是可以特定對方是誰,若是不行,直接將對方封鎖,或是不予理會就好。 陳建佑律師 陳建佑律師事務所 官網連結 《延伸閱讀》 我抖內給一個其實不美的網美,可以告他詐欺嗎? 從理科太太的維他命來看看「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的差別! 在吹捧人工智慧的同時,更需要知道可能帶來的風險!

我在網路上的行為,是讚美還是侵權?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各級學校改採遠距教學,某大學女講師發現他在遠距教學中的個人影像被學生截圖,並公開學校系所名稱、老師姓名以及搭配「我的漂亮老師是被富商包養的小三」等文字做成梗圖後,上傳至網路平台,其後此圖像遭其他網友大量分享,此時學生是否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學生公開老師照片的行為已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教學影像含有老師的個人面貌以及顯露於外的五官特徵且得以讓一般第三人加以識別,為肖像 [1] 無誤。我國法院實務也承認個人均得自主決定對於自己的肖像於何種範圍、何時、以何種方式以及向何人公開的肖像權,除屬民法第18條所規定的人格權外,也是民法第195條所規範的重要人格法益 [2] 。也因此在未獲得肖像權人同意下製作、公開及使用他人之肖像,且該行為具有不法性 [3] ,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學生利用遠距教學機會擅自截圖取得老師照片,顯然逾越老師在一般遠距教學下僅會同意肖像於遠距教學平台以及授課時使用之正當目的範圍,所以學生在未經老師同意下,把得以識別老師容貌的影像截圖並搭配文字重新製作並公開放在網路上,已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學生使用「包養」、「小三」等詞描述老師已侵害老師的名譽權亦可構成刑法上加重誹謗罪 本件學生更將老師的照片搭配「包養」 [4] 、「小三」 [5] 等語,此等用語不僅帶有貶抑人格社會評價的意義,又因老師是教育職業,負有高度的道德操守義務,因此學生所描述的文字會讓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老師的道德、品行產生負面認知而造成老師名譽受到負面評價。另「我的漂亮老師是被富商包養的小三」這樣的語句描述,筆者認為學生在此言論是使用肯定句,故此言論的性質並應是屬於具備可驗證性的事實陳述,若學生並無合理查證其所傳述的事實為真實 [6] ,或是明知為不實事項仍予以陳述而公開散佈,即係公然散佈足以詆毀老師名譽之不實事項構成刑法上誹謗罪。如果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更會成立加重誹謗責任 [7] 。 本案例學生在網路上陳述老師「是被富商被包養的小三」,顯然已經貶損老師的外在名譽,又學生主觀上如是因為被老師死當而懷恨在心,基於報復心態而在網路上散布此等文字,此等文字又顯僅涉及老師私德且與公共利益並無關聯,則學生的行為仍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加重誹謗罪。 未符合法律規定之特定目的即公布老師個人資料,違法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