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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7, 2021的文章

每週實務見解|被害人未查證,被告就不構成詐欺?

  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態樣,與其他財產犯罪不同者,須以被害人行為之介入為前提,其犯罪之成立除行為人使用詐術外,另須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該處分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 又所謂「陷於錯誤」,乃被害人主觀上想法與真實情形產生不一致,也就是說被害人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認為真實,信以為真,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至被害人之所以陷於錯誤,除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外,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致未能自我保護以避免損害發生時,要無礙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比較法例上,「被害者學(Viktimo-Dogmatik)」即以被害人行為之觀點作為解釋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因素之探討,方興未艾,惟上開結論仍為通說之有力見解,從刑事政策來看,被害人縱有未確實查證而未能自我保護,也不能因為被害人容易輕信別人就將之排除在刑法保護範圍之外,否則將導致公眾生活、社會交易引起猜忌與不信任,況且,從歷史發展觀之,將刑罰權賦予國家獨占,正是人民從自我保護任務解除之明白宣示。 出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99 號 判決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陳律師的粉絲專頁 原文出處 《延伸閱讀》 每週實務見解|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每週實務見解|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每週實務見解|詐欺取財與洗錢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每週實務見解|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每週實務見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

想要購買「停車位」來作為投資標的?先看完這篇再說!

  前言 前幾天有民眾在法律諮詢的時候問到「我透過法拍的方式買到了十幾個地下停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而我並沒有該棟大廈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不是區分所有權人。而目前有部分停車位出租給該大廈的住戶,剩下的部分想要出租或出售給大廈外的人,但管委會跟我說這樣不行,因為這樣出入份子比較複雜,住戶不喜歡,想要請問這樣子是合法的嗎?」 停車位的法律常識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停車位」的法律常識,社區大廈中的停車位有三種,分別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  (一)法定停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指因建築實務上,在建築物類別及一定樓地板面積等條件下,須設置一定數量之停車位空間,該數量為最低停車空間數量之限制,方得申領建造執照,此外並無限制。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的產權,不能單獨移轉,只能出售或出租給社區大廈的住戶。 (二)增設停車位 而「增設停車位」,則是指除應留設的法定停車位數目外,以剩餘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之停車位。故增設之停車位亦是合法之停車位,與自行劃設停車位格,自行超賣停車位者不同。自行增設停車位的產權登記,如果可以與法定避難室兼停車場獨立區隔者,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獨立之產權者,可以自由買賣給社區內外住戶(即不限賣與社區內住戶);或登記全體或部分社區所有權人共有,所有權須隨主建物所有權而移轉。增設停車位有獨立產權者(也有可能沒有),才可以出售或出租給社區大廈外的民眾。  (三)獎勵停車位 至於「獎勵停車位」,是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二,由主管機關發布之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設置,其產權可登記為共有或獨立產權,惟必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之公眾使用,平時所有權人必須負有維護保管之責任。若有獨立產權,即可出售或出租給社區大廈外的民眾。 社區管委會可否作成「禁止出租任何社區內的車位給社區外民眾」為規約內容的決議呢? 在實務上有法院認為「不可以」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上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理由為:  (一)有違比例原則 確保社區安全之方法甚多,凡加強保全、增設監視及照明設備等均屬之,非必限制地下室停車位之出租方可達成,且縱出租於他人,亦可由要求承租人以非與社區○○○○道(如車道)進出,要求承租人需提供身分證明、在地下室停車場增設...

抽獎先匯稅金,假的!別受騙啦!

「全台三級防疫,衝擊各行各業,嘉義縣柳姓婦人因疫情失業,在家上網求職,誤入詐騙網頁,以為中獎5百萬元,開心要領獎金,詐騙集團指引她先匯款75萬元稅金及手續費才能領獎,柳女要丈夫曾姓男子昨天到太保市京城銀行,轉帳75萬元到香港摩根大通銀行,行員機警通報到場巡邏的水上警分局警員,及時阻擋曾男匯款,保住75萬元積蓄。」(節錄自聯合新聞網之新聞報導) 因為疫情,很多人面臨工作減量收入變少,甚至公司無法營業而被解僱,急著找其他的收入來源,而上網找工作。此時,詐騙集團利用人心的渴望,設下圈套,讓上鉤者一步步陷入詐騙的陷阱。 在這個詐騙的案例中,有幾點特色,可以供大家參考,在碰到相類似的情況時,不要受騙上當了: 利用一頁式廣告網站的跳出抽獎訊息,吸引瀏覽者點擊抽獎。 凡抽必中,而且獎金豐厚。 需要先繳納稅金及手續費。 對話者的口音非台灣人。 自稱律師,代為辦理稅務和手續費。 前兩點的做法只是為了吸引瀏覽者,而真正可以騙到錢的部分就是想瀏覽者收取稅金及手續費,而事實上,抽獎中獎確實需要扣稅,當抽到的獎金或獎品價值超過2萬元時,扣繳義務人就應該要依給付全額「預先扣繳」10%的稅款。重點是所謂的扣繳,是直接從中獎獎金中扣除並繳給政府,不是另外再匯給舉辦抽獎活動的單位,如果需要先匯款,八九不離十都是詐騙的啦!千萬要小心! 原文出處 《延伸閱讀》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案三讀通過! 淺談韓國的司法考試制度與台灣改革的現況|雷丘律師XHenry主編 小學生買一萬塊虛擬幣,父母氣炸告電競公司! 學會快速看懂判決|淺談判決架構 幫人CPR反被告,真的是好心被雷親!

存證信函別收就沒事?小心錯失處理法律問題的黃金時間

  前言 網購要退貨,怎麼向商家行使解除權?承租人擺爛不繳房租,怎麼催告終止租約?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重要的法律上權利,必須透過將「意思表示」傳達給對方,才能有效地行使。而如何將意思表示有效地傳達給對方?實務上,以雙掛號寄送的存證信函,因為能同時證明意思表示的內容及送達時間,就成為一般人傳達意思表示的常用工具。 存證信函何時算是送達於對方呢? 由於存證信函在法律上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第95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必須要該存證信函送達到對方住所的信箱,處於對方隨時可支配閱覽的狀態下,才算是達到對方。然而,有些人為了避免權利人對自己行使權利,往往會在郵差送達掛號郵件的時候,以假意不在家或其他方式拒領掛號郵件。此時郵差會依照郵件送達的規則,在收件人住所的信箱黏貼招領通知,請收件人於一定的期間內前往附近郵局領取郵件;但只要收件人不前往郵局領取,該以掛號送達的存證信函就會被以退信處理,權利人因而無法有效行使權利,長期以來造成有意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的民眾不小的困擾。 最高法院最新的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注意到這個問題,在近期作出了統一見解的裁判。依照司法院新聞稿公布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的見解,只要權利人寄出的意思表示文書,已經送達到意思表示相對人住所地所在的郵局,並由郵局貼出招領通知請相對人領取,除非相對人能證明有不能於期間內領取的正當事由,否則應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即使相對人並未領取該意思表示文書,也是一樣。 此號見解作成後,應能在一定的程度內解決過去以拒領存證信函妨礙行使權利的情況。反面而言,如果發現郵差前來遞送掛號郵件,或自己住所信箱被貼了招領郵件的通知,都應該儘快收受或前往郵局領取以了解寄件人欲傳達的訊息,及早作出因應。否則,如果於郵差遞送郵件時未能及時收受,事後沒有前往郵局領取、又無法證明自己有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時,對方以文書傳達的意思表示,可能會被認定為已合法送達,進而發生諸如買賣契約合法解除、租賃契約合法終止等重大影響權利的法律效果,不可不慎。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陳律師的粉絲專頁 原文出處 《延伸閱讀》 每週實務見解|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每週實務見解|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每週實務見解|詐欺取財與洗錢 每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