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阿祥北上工作,好不容易在公司附近找到了一個小套房承租,並與房東約定好每個月10號房東會來親自收租。然而,才收2次房租後,房東居然不知去向。 阿祥既不想再花力氣重新找房子,也不願意積欠租金,然而卻找不到房東,這時候「清償提存」可以解決阿祥的問題!
清償提存是什麼?
一般來說,想要消滅債務就是直接向債權人給付。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找不到也聯繫不上債權人時,為避免未按時給付構成債務不履行的狀況。依民法第326條(*註1)及第328條(*註2)規定,此時債務人可以將款項提存至法院,由法院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而從債務人把款項提存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視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自然沒有遲延利息計算的問題。
清償提存的條件
然而,並不是只要欠人家錢,就可以透過提存的方式來還錢,依照民法規定必須符合「債權人受領遲延」或是「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其中一種才可以。
「債權人受領遲延」,例如債權人跑路了,導致債務人聯絡不上而不能還錢;「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例如債務人想要付錢,這才知道債權人早已過世,不知道繼承人是誰。
換句話說,想要辦理清償提存就必須因為事實上無法與債權人取得聯繫或是根本無從得知債權人是誰的情形才可以。
清償提存的辦理方式
辦理清償提存時,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證明。最常見的證明方式是由債務人先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提出給付,如債權人沒有回應或被退件,再以此封存證信函作為債權人受領遲延之證明,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本案中的阿祥可以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阿祥與房東因約定以現金繳付房租,而房東鬧失蹤以致阿祥無法如期繳交房租。如上述,阿祥可以是先向房東寄送存證信函,倘房東並無回應,再到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始生租金清償效力。
結論
如果您的債權人突然失聯,可千萬別想說賺到了,不用還錢,因爲坊間就曾出現過房東反悔出租,故意失聯,事後再以房客未繳房租達數個月為由,主張解除租約。
因此,有些時候,清償提存是個很重要保護自己的手段,如果需要辦理清償提存而不曉得如何撰寫存證信函等流程可以向蔡律師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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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註2:民法第328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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