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民眾諮詢的時候問到,「律師,對方欠我錢很久了,每次跟他要債,他都有藉口拖延不還,這樣可不可以告他詐欺?」、「律師,我在網路上買東西,已經付錢了,但是賣家一直遲不出貨給我,可不可以告他詐欺?」、「律師,朋友找我合夥投資,結果資金都被他虧光光了,我可不可以告他詐欺?」
由於「以刑逼民」在台灣的風氣盛行,動不動就想要用刑事案件逼對方還錢、吐錢,有的狀況或許還有點機會,但大多時候金錢往來的債務糾紛也只限於尋求民事請求的問題,別跑去警局報案,被警察說「這個民事糾紛,我們不受理!」的時候,又覺得警察吃案了,所以我們今天就來提供簡單判斷「詐欺」怎麼樣才有成立的可能!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翻成白話文,詐欺罪成立的要件有下列各點
◾️主觀上:
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客觀上:
(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
(2)被詐欺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
(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
(4)且前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再白話一點,就是一定要有人騙你,你還真的被騙得昏頭轉向,然後把錢財交付出來(不一定是給騙你的人),如此才可能會成立詐欺罪。
回到民眾問的問題
1. 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在一開始借錢時,就不打算還錢,也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再借款時就無資力償還。否則,請走民事!
2. 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本來就沒有要出貨,或本來就沒有貨可以賣你。否則,請走民事!
3. 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本來就不打算用這個事業來賺錢營利,只想吸收大家的資金,或者在客觀上這本來就是一個不可能會營利的事業。否則,請走民事!
有時候,不是跟你當初想得不一樣就代表人家騙你,或許只是你沒有看見可能發生的風險,其實風險發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預防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凡事認為是重要的交易(或商業行為),先讓律師來評估看看,至少心裡就先買份保險了!無價!
蔡宜臻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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