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律師的防疫生活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最近大家都待在家裡,應該開始悶了吧,還記得上次跟朋友聚餐是什麼時候的事嗎? 大家現在線上見面聊的話題不外乎「上個星期在PC home 24D訂的貨到了嗎?」、「大家今天午餐要煮什麼?」、「今天要訂吳柏毅還是粉紅熊貓?」、「今天小孩打了嗎?」等等都成為很常見的話題。 律師也不例外,在這波疫情爆發之後,很多庭期就都取消了,像法老王到目前為止,都還沒開到庭,因為法院目前的作法是除了緊急有迫切需求的庭期以外,通通暫緩開庭,以法院處理案件的速度,幾乎都嘛不急XD,不過也不完全是這樣啦,因為有的案件是人被關在看守所裡的,羈押期滿了,到底要不要放人,照規定是要開個庭,讓當事人講講話,讓律師講講話,然後再關進去,啊!不是,是再決定要不要繼續關啦!像這種悠關被告能不能回家過端午,還是可以留在目前相對安全的看守所裡(看守所裡的人除了管理人員之外,都沒辦法跑來跑去被染疫)的重要事情,就還是得開庭,不過律師怕死,當事人怕死,法官、書記官更怕死,就算要開庭,也要開得安全一點,所以就把律師叫來法院,然後跟法官、書記官一起在法庭裡面跟看守所連線,遠距開庭,雖然法老王覺得這個法老王想像中律師可以待在家裡上半身穿律師袍下半身穿短褲,然後旁邊還有咖啡提神的美好畫面相差太遠……。 不過因為防疫的關係,法院人員也分流上班,現在打電話去法院常常找不到書記官,因為書記官大概是一個星期到院上班,一個星期在家上班,大概只有一半左右的書記官會到法院上班,而且也不像民間公司,就算在家上班也還要把電話轉到家裡,書記官是在上班就是找不到人,就算再急的的事也一樣,找不到就是找不到,就像分手的女友一樣,找不到就是找不到……。 那你說還有一半的書記官上班呀,對,那一半的書記官就要處理一個星期沒到辦公室沒辦法處理的事項,再加上所有上個星期找不到書記官的當事人也都集中在這個星期打來,然後還得代接在家上班的同事的電話,所以書記官的電話就更加難打了,有多難打?大概就跟現在打信用卡的客服電話要接到客服人員一樣難打吧。 再來是本來要跟當事人開的會,也都改成電話會議,這對於一些平常就有用電話討論事情的當事人還沒什麼影響,不過對於一些比較上了年紀,喜歡當面講清楚的當事人就很吃力了,法老王還有幾個當事人還想硬跟法老王當面聊(約會?),法老王就想說奇怪,平常要你過來開會,時不時還會放我鴿子,怎麼...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若有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抑或以法院變更法條後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為準。 此應視法院變更法條後其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究係較原起訴法條為輕或重之罪名及該罪名所適用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長短不同,而異其計算之依據。 如判決時因變更後之輕罪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消滅,即應依變更法條後之輕罪所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諭知免訴之判決;若係變更為較重之罪名,且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亦較長時,如原起訴之法條於判決時其追訴權既已罹於時效消滅,自無再予變更法條之餘地,應逕依起訴法條所適用之輕罪較短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據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不得變更法條再為重罪之判決。 出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80 號 判決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官網連結 陳律師的粉絲專頁 《延伸閱讀》 每週實務見解|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每週實務見解|詐欺取財與洗錢 每週實務見解|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每週實務見解|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每週實務見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

網路上的謾罵,可否調對方的ip?

最近常收到粉絲的訊息問說「對方一直傳簡訊辱罵我,但是我不知道他是誰,這樣可不可以請警察幫我調對方的ip?」、「請律師是不是就可以調對方的ip?」、「警察說不能幫我調,是真的還假的?」等等問題。 首先,關於一對一傳簡訊辱罵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由於所謂的「公然」是指讓處在同一空間不特定人或讓多數人可能可以知道、聽到、看到侮辱的狀態,若是只有一對一而沒有其他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見聞的場所,則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再來,所謂的「調ip」是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中的「通信紀錄」,由於憲法第12條明定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之一,而調取通信紀錄屬於侵害此部分的基本權利,所以法律上在對調取通信紀錄上做了限制,不是說想查就查,而且可以漫無目的的查。 如果要調查通信紀錄,依據通保法第11條之1的情況,當檢察官在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而公然侮辱、誹謗等妨害名譽案件並非通保法第5條所規定可調取通信紀錄的案件,故原則上是無法依此調到對方的通信紀錄或是使用者資料的。建議粉絲們如果下次遇到網路上的謾罵或是誹謗的狀況,可以先看看是否有辦法掌握對方的身分資料或是可以特定對方是誰,若是不行,直接將對方封鎖,或是不予理會就好。 陳建佑律師 陳建佑律師事務所 官網連結 《延伸閱讀》 我抖內給一個其實不美的網美,可以告他詐欺嗎? 從理科太太的維他命來看看「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的差別! 在吹捧人工智慧的同時,更需要知道可能帶來的風險!

我在網路上的行為,是讚美還是侵權?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各級學校改採遠距教學,某大學女講師發現他在遠距教學中的個人影像被學生截圖,並公開學校系所名稱、老師姓名以及搭配「我的漂亮老師是被富商包養的小三」等文字做成梗圖後,上傳至網路平台,其後此圖像遭其他網友大量分享,此時學生是否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學生公開老師照片的行為已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教學影像含有老師的個人面貌以及顯露於外的五官特徵且得以讓一般第三人加以識別,為肖像 [1] 無誤。我國法院實務也承認個人均得自主決定對於自己的肖像於何種範圍、何時、以何種方式以及向何人公開的肖像權,除屬民法第18條所規定的人格權外,也是民法第195條所規範的重要人格法益 [2] 。也因此在未獲得肖像權人同意下製作、公開及使用他人之肖像,且該行為具有不法性 [3] ,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學生利用遠距教學機會擅自截圖取得老師照片,顯然逾越老師在一般遠距教學下僅會同意肖像於遠距教學平台以及授課時使用之正當目的範圍,所以學生在未經老師同意下,把得以識別老師容貌的影像截圖並搭配文字重新製作並公開放在網路上,已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學生使用「包養」、「小三」等詞描述老師已侵害老師的名譽權亦可構成刑法上加重誹謗罪 本件學生更將老師的照片搭配「包養」 [4] 、「小三」 [5] 等語,此等用語不僅帶有貶抑人格社會評價的意義,又因老師是教育職業,負有高度的道德操守義務,因此學生所描述的文字會讓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老師的道德、品行產生負面認知而造成老師名譽受到負面評價。另「我的漂亮老師是被富商包養的小三」這樣的語句描述,筆者認為學生在此言論是使用肯定句,故此言論的性質並應是屬於具備可驗證性的事實陳述,若學生並無合理查證其所傳述的事實為真實 [6] ,或是明知為不實事項仍予以陳述而公開散佈,即係公然散佈足以詆毀老師名譽之不實事項構成刑法上誹謗罪。如果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更會成立加重誹謗責任 [7] 。 本案例學生在網路上陳述老師「是被富商被包養的小三」,顯然已經貶損老師的外在名譽,又學生主觀上如是因為被老師死當而懷恨在心,基於報復心態而在網路上散布此等文字,此等文字又顯僅涉及老師私德且與公共利益並無關聯,則學生的行為仍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加重誹謗罪。 未符合法律規定之特定目的即公布老師個人資料,違法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房屋內若有人因為Covid-19染疫身亡,該房屋是否構成房屋買賣契約(交易)上的「凶宅」?

本土疫情升溫,近來發生多起確診者在家猝死案例。對於染疫在家猝死後,房子算不算「凶宅」,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說,凶宅定義是非自然死亡,染疫算是生病,「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引用新聞內文 )。 關於這個爭議問題,筆者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非凶宅,但仍應誠實告知 首先,房屋存在「物之瑕疵」,當然不會因為是「凶宅」這個原因,因為並不符合現行大多數民事法院、內政部解釋「關於凶宅」的定義。然而,「有人因為Covid-19染疫,並在房屋內病逝,房屋可能仍存在傳染風險」這點,也可能構成房屋存有「物之瑕疵」。 因此,此種情況,固然不是「凶宅」,但並不表示房屋在交易上不存在減損通常使用或交易價值的「瑕疵」。所以,即使屋主(賣方/出賣人)已經善盡「消毒工作」,在買賣房屋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記載的勾選上,仍應誠實告知仲介、買方(買受人)。 二、買方應善用屋況說明書空白補充欄位 另一方面,買方可以利用屋況說明書的「其他補充告知欄位」,向賣方及仲介提出說明,要求賣方在此一空白欄位中詳細澄清「房屋使用人有無確認染疫過」。 本文認為,大家應該要有幾個重要觀念:  我們可以同意「有人染疫病故的房屋」不是「凶宅」。 賣方、仲介仍應該誠實告知「房屋內曾有人染疫Covid-19身故」這個事 實。  正確的觀念是,交易資訊本來就應該公開透明,而非心存僥倖,至於買 方會不會殺價、賣方給不給殺價,這就回歸市場機制,賣方當然可以不 賣給「以此為由要求減價」的買方。  法律制度必須有效保障「交易過程資訊對等及議價的公平性」。 三、買方要特別注意屋況說明書記載不實之法律效果 此外,我必須嚴肅指出:買方應該特別注意「屋況說明書」記載不實、錯誤時,在買賣契約內容設計上,是否可以連結到「解除契約」、「賠償違約金」等違約法律效果,以及是否可以構成「買方要求履保機構暫停撥款」的理由。這點很多人並不知道,而不少仲介經常蓄意矇騙買方。 如果答案為否定,亦即,買方在買賣契約中找不到制裁「賣方屋況記載不實」的違約效果,那就表示:這份買賣契約的設計(風險分擔公平性)是有問題的,是對買方不利的,必須修改合約條款。 四、簽約前必須詳閱並了解交易內容及流程 最後,我們可以發現:任何房屋買賣契約,在「簽訂前」的詳細審閱、對整個交易架構/流程的正確理解,顯然非常重要。買方(賣方也是)都應該好好注意,而不是對方、仲...

遠距教學時,教師使用他人著作的界線在哪?

疫情延燒下,國內各級學校均改採遠距教學,對於許多教師而言均為一大新挑戰,本文將以著作權法出發,簡單說明教師遠距教學選用教材時,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老師選用教材時,不論是播他人所製作的影片、圖片、擷取網路文章、學術文獻等,到底會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要看:1.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允許使用 [1] 者;2.使用程度範圍算不算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2] 」。 老師遠距教學時,為了授課需要,在線上課堂上撥放一小段他人之影片、文章,或在背景撥放音樂是否可行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老師為了授課、教學的必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 [3] 」、「改作 [4] 」、「散布 [5] 」、「引用 [6] 」、「翻譯 [7] 」他人已公開的著作。 一般而言,如果教學時使用他人著作的比例不高(例如:90分鐘的影片只擷取10分鐘、使用之內容只佔整個課堂的一小部分等),且因為老師教課也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具有公益性質,故一般教學使用他人著作時通常都被認為是「合理範圍使用」。 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遠距教學時「使用網路傳輸教材」是否為著作權法所容許的合理使用「方式」?使用遠距教學時老師線上使用他人著作為教材,利用網路傳輸教學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公開傳輸 [8] 」行為。因為著作權法中對「重製、改作、散布」都有個別的定義 [9] ,所以公開傳輸並無法適用「重製、改作、散布、翻譯」的規定,如果線上授課利用公開傳輸的方式要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就只能是以教學為目的,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而「引用」他人著作作為輔助說明。 如果今天老師利用他人之著作,並非是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而屬於「引用」以外行為(例如在課堂中播放某一段音樂、影片純供學生欣賞)的話,現行著作權法並沒有允許可利用網路「公開傳輸」,單就法條字面上的文義解釋,可能使老師線上教學時動輒得咎,一不小心就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意識到這個問題,為了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填補著作權法規範之不足,以完善教師遠距教學時之法律配套,在今年4月提出了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 [10] ,草案中針對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有修正,增訂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果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

房東跑了,要怎麼給房租啊?

前言 阿祥北上工作,好不容易在公司附近找到了一個小套房承租,並與房東約定好每個月10號房東會來親自收租。然而,才收2次房租後,房東居然不知去向。 阿祥既不想再花力氣重新找房子,也不願意積欠租金,然而卻找不到房東,這時候「清償提存」可以解決阿祥的問題!       清償提存是什麼?    一般來說,想要消滅債務就是直接向債權人給付。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找不到也聯繫不上債權人時,為避免未按時給付構成債務不履行的狀況。依民法第326條(*註1)及第328條(*註2)規定,此時債務人可以將款項提存至法院,由法院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而從債務人把款項提存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視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自然沒有遲延利息計算的問題。     清償提存的條件 然而,並不是只要欠人家錢,就可以透過提存的方式來還錢,依照民法規定必須符合「債權人受領遲延」或是「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其中一種才可以。   「債權人受領遲延」,例如債權人跑路了,導致債務人聯絡不上而不能還錢;「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例如債務人想要付錢,這才知道債權人早已過世,不知道繼承人是誰。   換句話說,想要辦理清償提存就必須因為事實上無法與債權人取得聯繫或是根本無從得知債權人是誰的情形才可以。     清償提存的辦理方式  辦理清償提存時,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證明。最常見的證明方式是由債務人先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提出給付,如債權人沒有回應或被退件,再以此封存證信函作為債權人受領遲延之證明,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本案中的阿祥可以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阿祥與房東因約定以現金繳付房租,而房東鬧失蹤以致阿祥無法如期繳交房租。如上述,阿祥可以是先向房東寄送存證信函,倘房東並無回應,再到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始生租金清償效力。   結論 如果您的債權人突然失聯,可千萬別想說賺到了,不用還錢,因爲坊間就曾出現過房東反悔出租,故意失聯,事後再以房客未繳房租達數個月為由,主張解除租約。   因此,有些時候,清償提存是個很重要保護自己的手段,如果需要辦理清償提存而不曉得如何撰寫存證信函等流程可以向蔡律師諮詢喔! ———————————— *註1:民法第326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註...